始院即為天帝教全球弘教中心,意為『起始之機,弘揚天帝教化,從此開始,謂之始院』
由導師光理首席帶領二位副導師光中樞機及光準樞機管理以下
一、三教長
(1)參教長:綜理全院道務、教務、管理等全般事宜。
(2)贊教長:協調策劃,綜理文機密要。
(3)督教長:監督考核、獎懲功過、訓育指導。
二、五中心:
(1)道務中心:貫通天人、教儀經典。
(2)教務中心:策劃佈道、協和萬方。
(3)管理中心:健全組織、聯繫配合。
(4)炁功中心﹕推廣炁功、精神理療。
(5)教財中心﹕出納會計、教財管理。
始院組織辦法
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擬定
中華民國114年5月17日第216次樞機院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公布實施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天帝教始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落實組織功能,以回歸《教綱》運作,結合當前實際狀況,訂定始院組織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章 法源
第二條 本辦法以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公布實施《始院暫行設置辦法》,和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公布實施的《教院組織規程》為依據,訂定本規程。
第三章 準據
第三條 本辦法為始院組織院務運作,及指導、監督、考核所屬各級教院院務運作之準據。
第四章 定名及定位
第四條 本院名為「天帝教始院」,為全球弘教中心。
第五條 本院在極院監督及指導下,負責全教弘教之策劃及督導工作。
第六條 本院策劃、督導全教之各級教院(掌院、初院、教堂、親和所、籌備處)救劫、弘教事務。
第五章 組織架構
第七條 本院最高負責人為導師,首席使者兼任,下設一至二位副導師。
第八條 本院策劃、督導全教救劫、弘教事務組織編組如下:
一、參教處。
二、贊教處。
三、督教處。
四、坤院。
五、道務中心。
六、教務中心。
七、炁功中心。
八、管理中心。
九、教財中心。
十、天人禮儀委員會。
十一、法制委員會。
十二、國際弘教委員會。
十三、導師辦公室。
十四、教訊雜誌社。
十五、奮鬥山莊。
第六章 職掌及權責
第九條 導師
首席使者兼任,為本院及宏教系統最高負責人,主持本院院務,並督導全教弘教工作。
第十條 副導師
本院置副導師一至二人,由導師派任,襄理院務。副導師之權責,則由導師與副導師商議,分派之。
第十一條 導師辦公室
一、本院設導師辦公室,為導師、副導師幕僚行政作業單位。
二、置主任一人,由導師派任。副主任若干人,由主任報請導師任命。執行秘書一人,秘書若干人,由主任任命之。
三、工作職掌:
(一)蒐集並彙整國內外攸關或影響本教救劫丶弘教之重大資訊,適時提供全教救劫丶弘教之企劃資訊或分析報告,作成施行方案。
(二)導師、副導師交辦事項。
第十二條 三教處、坤院、五中心及各委員會和其它單位
一、參教處
(一)本院置參教長一人,由導師派任,負責綜理教務、天人炁功、管理、道務執行其任務。負參教業務成敗之責任。
(二)設參教處,置參教司若干人,由參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,襄助參教長處理業務。
(三)參教長及其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教院、教堂之救劫、弘教活動義務。
(四)參教長及其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協助贊教長籌措財源,及協助督教長維持教內倫理紀律之義務。
二、贊教處
(一)本院置贊教長一人,由導師派任,負贊教業務成敗之責任。
(二)設贊教處,置贊教司若干人,由贊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,襄助贊教長辦理籌措財源及指派之業務。
(三)贊教長指定贊教司一人,兼辦監督財物管理、財務收支,並於各種報表上先行簽證,再由贊教長簽證,是為內部控制。
(四)贊教長及贊教司,有支援各教院、教堂財務之預算、決算及籌措教財之義務。
(五)贊教長及贊教司,有協助參教長辦理弘教,及協助督教長維持教內倫理紀律之義務。
三、督教處
(一)本院置督教長一人,由導師派任,負督教業務成敗之責任。
(二)設督教處,置督教司暨督教視察若干人,由督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,襄助督教長處理督教業務。
(三)督教職掌:
辦理有關救劫、弘教及行政事務之督導、考察;同奮言行功過與奮鬥實績紀錄;以及各級教職人事之調整建議事項。
職掌細則如下:
- 本院督教處應不定期至各級教院執行監督考核,每年至少一次,並應向導師提出報告。
- 考察部份:
- (1)考察本院及各級教院、教堂、親和所、籌備處之救劫、弘教事務。
- (2)考察本院及各級教院、教堂、親和所、籌備處之行政事務。
- (3)考察本院及各級教院、教堂、親和所、籌備處之同奮的言行功過與奮鬥實績紀錄。
- 督導部分:
- (1)考察過程所得資料,應一一加以整理、統計、分析、建檔運用,追蹤考核。
- (2)對於救劫、弘教效果不彰及行政事務缺失,研擬改進意見,報導師核辦。
- (3)風紀考査結果,認為情節輕微,層報導師核定,發函予以指正。
- (4)風紀考查結果握有證據,認有應行糾舉之必要者,層報導師核定,依規定處理。
- (5)對於績優單位或同奮個人,層報導師予以表揚,樹立奮鬥楷模。
- (6)因業務需要時得主持召開該教院督導會議,並邀請該教院院教、副院教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共同檢討改進。
- 人事部分:
各級教職人事之調整建議事項。
(四)督教長及督教司,有協助參教長辦理弘教,及協助贊教長籌措財源之義務。
(五)督教長請假或因事暫不能行使職權時,得指定督教司一人代理其職務。
四、坤院
(一)置執行長一人,由導師派任之,副執行長三至五人、事務長一人,副事務長、執行秘書若干人,由執行長報請導師任命之。
(二)副執行長協助執行長共同企劃、推動坤院梅、蘭、竹、菊四莊任務。
(三)坤院之施行細則,另訂之。
五、道務中心
(一)置執事一人,副執事若干人由參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。
(二)主辦全教經務、儀務、壇務規劃,建立工作規範、辦事規則等。
(三)道務中心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教院、教堂道務運作之建立及工作釋疑等之義務。
六、教務中心
(一)置執事一人,副執事若干人由參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。
(二)主辦全教教務之宣道、組訓、協和規劃,建立工作規範、辦事規則等
(三)教務中心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教院、教堂教務運作之建立及工作釋疑等之義務。
七、天人炁功中心
(一)置執事一人,副執事若干人由參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。
(二)主辦全教天人炁功調理工作規劃,建立工作規範、辦事規則等。
(三)天人炁功中心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教院、教堂天人炁功運作之建立及工作釋疑等之義務。
八、管理中心
(一)置執事一人,副執事若干人由參教長報請導師任命之。
(二)主辦全教管理之人事、文書、事務規劃,建立工作規範、辦事規則等。
(三)管理中心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教院、教堂管理運作之建立及工作釋疑等之義務。
九、教財中心
(一)置執事一人,副執事若干人協助之,承贊教長之命主持其事。
(二)負責出納、會計及教財管理。
十、天人禮儀委員會
承導師之命,負責全教天人禮儀之編訂、統一解釋及教育訓練;置主任委員一人;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; 其組織要點,另訂之。
十一、法制委員會
承導師之命,負責始院及所屬教院法制業務之審核、解釋及考核;置主任委員一人;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;其組織要點,另訂之。
十二、國際弘教委員會
(一)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導師派任,副主任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主任委員報請導師任命之。執行秘書一人,秘書若干人,由主委任命之。
(二)支援現有美國教區與日本教區及其他國際地區擴展據點。積極統合規劃多國語言之文宣、文字影音綱站、圖書製作等。
(三)國際弘教委員會所屬各級教職人員,有支援及協助各國際弘教組織之建立及弘教工作活動之策劃、協調、推展、釋疑等之義務。
(四)國際巡迴開導師小組:
- 置召集人一人,由導師派任。開導師若干人,由召集人報請導師任命之。執行秘書一人,秘書若干人,由召集人任命之。
- 支援現有美國、日本國教區之救劫、弘教之推展與宣講、教化之侍天應人工作。
- 開拓國際弘新據點,佈道宣化救劫、弘揚天帝教化。廣渡原人來皈,舉辦皈師,開班靜坐班,落地生根之厚實基礎。
(五)天人炁功指導組:承導師之命,詳訂實施計劃,推動各級教院之天人炁功業務,督導下級教院業務之責;其組織人事要點,另訂之。
十三、教訊雜誌社
承導師之命,負責始院及所屬教院教訊雜誌之業務;置社長、總編輯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;其組織要點,另訂之。
十四、奮鬥山莊
承導師之命,負責始院及所屬教院奮鬥山莊之業務;置執事、副執事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;其組織要點,另訂之。
第十三條 各單位副職,分別協助其主職,並由主職分配其職責範圍。
第十四條 教職之工作權責,其基本主體結構,區分為提示、裁決及建議權;指示、督導及建議權;研辦、執行及建議權等三個層面,依分層負責原則,結合本院組織層級,適度分配之。
第七章 會議
第十五條 院務會議與業務會報
一、院務會議:
(一)院務會議為本院決策會議,導師決定開會及開會日期時間,以導師為主席,會議成員為副導師、三教長、坤院執行長、五中心執事、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導師辦公室主任等單位主管。
(二)院務會議之重要工作:
- 審議年度工作計劃。
- 審議特別工作計劃。
- 審議特別重大經費支出。
- 審議籌募教財方案。
- 審查年度預算、決算書。
- 審査各單位、各教院、教堂之年度或階段性救劫、弘教成果。
- 研討全教之重大救劫、弘教事項。
- 聽取各單位工作報告。
- 如有必要得邀請特定之教院、教堂負責神職、教職人員列席。
二、業務會報:
(一)導師辦公室會報:由辦公室主任召集,依工作需要召開,負責指導副導師為主席,會議成員為導師辦公室各級教職人員。
(二)業務會報:由參教長召集,參教、贊教、督教、坤院及道務、教務、天人炁功、管理、各委員會之教長、教司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,依工作協調需要召開,由負責指導之副導師為主席。
(三)國際弘教會報:由負責指導之副導師依工作協調需要,召集國際弘教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主任開導師及教職人員召開及主持。
第十六條 全教弘教會議
全教弘教會議由導師召集,於每年九月召開,以首席使者兼導師為主席,本院教職、專職人員及各級教院、教堂負責神職、教職人員參加。
會議重點如下:
一、審查弘教系統各級教院、教堂年度之工作成果。
二、檢討年度各項工作計劃執行情形之優劣。
三、審查建議興革之提案。
四、策訂下年度救劫、弘教工作方針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樞機院討論通過,呈首席使者核定公布實施,修訂時,亦同。

